第5條
法規制度組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銀行法、金融控股公司法、金融機構合併法及不屬其他各組掌理相關
子法之訂修、廢止、疑義解釋之研擬。
二、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制度之規劃。
三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之訂修、廢止
、疑義解釋之研擬。
四、動產擔保交易法、票據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、廢止、疑義解釋之研
擬。
五、洗錢防制法授權規定及相關配合事項之研擬。
六、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、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
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合事項之訂修、廢止、疑義解釋之研擬。
七、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、業務資訊揭露規範之研擬。
八、其他有關法規制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