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 ( 95 年 10 月 16 日)
第5條
申請本會及所屬機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,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,經核准後,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,其餘費用,減半 徵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