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
( 90 年 09 月 25 日)
第2條
信託業辦理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業務時,應保持適 當之流動性,其持有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如下:
一、現金及銀行存款。
二、公債。
三、短期票券。
四、其他經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同意之資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