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業辦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方法金錢信託運用準則  ( 90 年 09 月 11 日)
第3條
信託業辦理不指定金錢信託時,其營運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:

一、現金及銀行存款。

二、投資公債、公司債、金融債券。

三、投資短期票券。

四、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業務。

前項之銀行存款,應存放於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 以上之金融機構。

第一項之公司債、短期票券,應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 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,未經保證或承兌者,其發行人應經財政 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。

第一項之金融債券,指經財政部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之金融機構所發行之金融債券,與經中央銀行及財政部核准之國際金融組 織來臺所發行之債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