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 ( 90 年 03 月 22 日)
第6條
公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,將年度工作報告與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、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認之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 財產目錄以及基金收支表等報財政部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