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 ( 90 年 03 月 22 日)
第20條
公會對下列情事,除應為適當處置外,並應報財政部備查:

一、公會之會員代表發生依法不得擔任公會負責人之情事。

二、會員入會或退會。

三、對會員違反法令、公會章程、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。

四、會員因業務涉訟對營運有重大影響者。

五、會員財務報告之審閱結果。

六、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行辦理或申報之事項。

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,應於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十五日內,向財 政部通報;第五款之事項應於每月月底前彙報上月份完成之審閱結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