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 ( 90 年 03 月 22 日)
第17條
公會應注意查核其會員之財務、業務情形,對查核所發現之缺失,得依相 關規定對信託業及相關人員為適當處置,其有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之情事 者,並應報財政部處理。

前項信託業之財務與業務查核辦法由公會訂定,並報財政部備查,修正時 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