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 信託監察人及受益人會議 ( 103 年 10 月 31 日)
第46條
共同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信託業應召集基金受益人會議:

一、更換受託人。

二、共同信託基金之移轉、合併或終止。

三、受託人報酬之調增。

四、信託監察人報酬之調增。

五、變更共同信託基金之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。

六、其他法令、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或主管機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