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 信託監察人及受益人會議 ( 103 年 10 月 31 日)
第44條
信託監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代表全體受益人執行下列職責:

一、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。

二、受託人有違背其職務或其他重大事由時,經受益人之請求,得聲請法 院將其解任並選任新任受託人。

三、經受益人之請求,為受益人之利益所為必要之行為。

四、其他依法令之規定,為受益人之利益所為必要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