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 受益人終止共同信託基金契約 ( 103 年 10 月 31 日)
第38條
信託業應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辦理受益人請求終止契約作業,除契約另有 約定外不得拒絕或遲延給付。

前項契約之另行約定,得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金融、證券及外匯等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。

二、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。

三、因匯兌交易受限制。

四、其他無從收受終止契約之請求或給付價金之特殊情事,並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