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 共同信託基金之會計 ( 103 年 10 月 31 日)
第30條
信託業應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,至少每三個月對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 狀況予以評審,向董事會報告。

信託業應將前項之運用狀況及評審結果,以書面通知受益人,並向信託監 察人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