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 信託財產之運用及管理 ( 103 年 10 月 31 日)
第28條
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買賣時,除法令另有 規定者外,應委託證券經紀商進行交易作業。

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政府債券或票券之買賣時,應委託債券經紀 商或票券經紀商進行交易作業。

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期貨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買賣時,應委託期 貨商、外匯經紀商或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交易商進 行交易作業。

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前三項以外標的之買賣時,應委託合法經紀 商或依一般商業慣例進行交易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