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 信託財產之運用及管理 ( 103 年 10 月 31 日)
第27條
信託業運用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除應遵守前條規定外,並應符合下列規 定:

一、除政府債券外,投資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 為 twA- 以下之有價證券,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 分之十。

二、運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之限制:

(一)不得運用於剩餘到期日逾一年之標的。但附買回交易者,不在此限 。

(二)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大於一百八十日,如運用標的為附買回 交易,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。

三、評價方法:採成本法,即以成本加計應計利息加減折溢價攤銷,已售 部分按市價認列已實現損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