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 信託財產之運用及管理 ( 103 年 10 月 31 日)
第25條
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,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,交付執行 ,作成投資決定與執行紀錄,並應定期向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提出檢討報 告。

前項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、根據及建議;投資決定紀錄應記載投 資標的之種類、數量與時機;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種類 、數量、價格及時間,並說明投資或交易差異原因。

第一項之書面資料,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,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。

信託業得委託具有專業投資分析顧問能力之第三人,提供投資分析顧問服 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