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 信託受益權 ( 103 年 10 月 31 日)
第21條
信託業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經簽證,其簽證事項,準用公開發行 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。

前項受益證券應予編號,並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共同信託基金名稱、受益權單位總數、發行日期、存續期間及得否追 加發行之意旨。

二、信託業之名稱、地址。

三、受益人姓名及受益權單位數。

四、發行單位價格、費用及稅負。

五、受益人終止契約時信託資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。

六、受益權之轉讓方式。

七、受益權單位淨值之計算及公告方式。 八、受託人報酬之計算及給付方式。 九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