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103 年 10 月 31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稱受益證券,指信託業為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所發行以表彰持有人 所得享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權之證券。

本辦法所稱受益權,指受益人依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所 記載受益權單位數,得享有信託收益分配、信託財產受償或其他利益之權 利。

本辦法所稱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,指信託業所製發並記載受益人持有受 益權單位數之文書。

本辦法所稱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,指每一受益權單位所表彰共同信託基 金信託財產之淨資產價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