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 會計制度 ( 106 年 03 月 14 日)
第22條
除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,信託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 別計算其每一信託受益權之淨資產價值。

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財產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,由同業公會擬訂計算標 準,報請主管機關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