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 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之原則 ( 106 年 03 月 14 日)
第13條
信託業對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受益人退出信託資金之請求不得拒絕。但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在此限:

一、約定條款約定一定期間停止受益人退出。

二、集中交易市場、櫃台買賣市場、外匯市場或其他相關市場非因例假日 而停止交易期間。

三、通常使用之通訊中斷。

四、因匯兌交易受限制。

五、有其他無從接受退出請求或給付退出信託資金之特殊情事。

信託業有前項事由之發生而拒絕受益人退出之情形時,應於事後立即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