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 ( 90 年 01 月 20 日)
第4條
銀行分支機構暫時停止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,應檢具申請書向財政 部申請許可,其為終止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者並應辦理換照。

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擬停辦事項及理由。

二、影響原有客戶權益者,應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 替代服務方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