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 ( 89 年 12 月 29 日)
第8條
信託公司經許可增設或核准遷移分公司者,應自許可或核准之日起一年內 ,向財政部申請核 (換) 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,屆期未開始營業者,應 廢止其許可或核准;經核准裁撤分公司者,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,繳銷 營業執照並停止營業。信託公司增設、遷移或裁撤之分公司,於開始或停 止營業前,應事先報財政部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