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業設立標準  ( 101 年 12 月 28 日)
第18條
信託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,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,主管機關應廢止 其設立之許可,限期繳銷執照,並通知經濟部。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 核准者,得予延展,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,並以一次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