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 ( 97 年 10 月 15 日)
第8條
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金錢之信託,依前二條之分類方式,其種類如下 :

一、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:指受託人與委託人個 別訂定信託契約,由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,受 託人於該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具有運用決定權,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。

二、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:指委託人概括指定信 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,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 為之信託資金,就其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,設置集合管理運用 帳戶,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。

三、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:指委託人不指定信 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,由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,對信託資金 具有運用決定權,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。

四、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:指委託人不指定信 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,並由受託人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 行為之信託資金,於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營運範圍內,設置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,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。

五、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: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, 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,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 方法,就投資標的、運用方式、金額、條件、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 之運用指示,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資金之管理或處分者。

六、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: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, 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,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 方法,就投資標的、運用方式、金額、條件、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 之運用指示,受託人並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 ,就其特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,設置集合管理帳戶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