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 ( 97 年 10 月 15 日)
第7條
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,依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運用 決定權之有無,分類如下:

一、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:依委託人是否指定營運範 圍或方法,分為下列二類: (一) 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: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為概括指定營運 範圍或方法,並由受託人於該概括指定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內,對信 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。 (二) 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: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不指定營運範 圍或方法,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,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。

二、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:指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 產之運用決定權,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,對信託財 產之營運範圍或方法,就投資標的、運用方式、金額、條件、期間等 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,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 管理或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