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 ( 97 年 10 月 15 日)
第14條
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忠實義務,包括信託業對於其客戶之往來、 交易資料,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,應保守秘密之義務。

前項保密義務,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載明於信託契約中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