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 ( 97 年 10 月 15 日)
第10條
信託業經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核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,除信 託法、本法或其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,適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信託業專章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