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業法  總則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9條
信託業之名稱,應標明信託之字樣。但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 ,不在此限。

非信託業不得使用信託業或易使人誤認為信託業之名稱。但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
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