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業法  總則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8條
本法稱共同信託基金,指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,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 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,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 金。

設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為目的,其符合一 定條件者,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有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