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業法  罰則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58條
本法所定罰鍰,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裁決之。受罰人不服者,得依訴願及行 政訴訟程序,請求救濟。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,得命提供適額保證,停 止執行。

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,自逾期之日起,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 一;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,移送強制執行,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信託業 或分支機構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