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業法  罰則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57條
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,或應為一定行為而 不為者,除本法另有處罰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,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 百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