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業法  罰則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56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:

一、違反第十一條規定。

二、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。

三、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。

四、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。

五、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。

六、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。

七、違反第三十八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。

八、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。

九、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。

十、信託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