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業法  罰則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53條
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,未將信託契約或信託 財產移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信託業,處行為負責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 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