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業法  罰則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52條
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,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者,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