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業法  罰則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51條
信託業違反信託法第二十四條規定,未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或其他信 託財產分別管理或分別記帳者,其行為負責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信託業違反信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,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,或於信託 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者,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