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業法  罰則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48條
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。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一億元以上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 億元以下罰金。

法人犯前項之罪者,處罰其行為負責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