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業法  總則 ( 107 年 01 月 31 日)
第3-1條
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,不限於信託業,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 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信託業務創新實驗。

前項之創新實驗,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,得不適用本法之 規定。

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,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 妥適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