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與所屬國家行局公司董(理)事會暨總經理(局長)權責劃分辦法  ( 62 年 07 月 17 日)
第9條
九、本辦法所列之層次至總經理 (局長) 為止,總經理 (局長) 以下各級 主管及各部門人員,應由各行局、公司自行制定明確之分層負責辦法 切實實施。表中所列董 (理) 事會核定或備查及總經理 (局長) 核定 事項,得由各行局、公司視業務實際需要再行下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