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與所屬國家行局公司董(理)事會暨總經理(局長)權責劃分辦法  ( 62 年 07 月 17 日)
第5條
五、凡屬本部核定或核轉事項,各國家行局、公司應俟核准後執行。至報 部備查事項,得先行執行、本部如有更正之指示,各行局、公司如未 執行者,應予及時改正,其已執行而無從改正者,應將指示之點,作 為以後執行時之改正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