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與所屬國家行局公司董(理)事會暨總經理(局長)權責劃分辦法  ( 62 年 07 月 17 日)
第4條
四、總經理 (局長) 為國家行局、公司業務決策之執行人員,應對本部所 核定之目標、政策、計畫標準及董 (理) 事會所決定之經營決策及法 定預算負其有效執行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