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與所屬國家行局公司董(理)事會暨總經理(局長)權責劃分辦法  ( 62 年 07 月 17 日)
第2條
二、董 (理) 事會為各國家行局、公司業務經營決策機構,應決定經營政 策並負監督執行及經營成敗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