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 ( 90 年 12 月 31 日)
第8條
採一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,其從業人員可認購額度總股數及得增購 額度總股數於當次公股出售時一次認足。

採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,其從業人員依下列方式分次認購:

一、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前各次公股出售時,分別依當次出售公股數與轉為 民營型態應出售總股數 (以第一次釋出公股日實收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五十一減去第一次釋出公股日民股數) 之比率,計算可認購額度股數 ,於各次公股出售時認購;其計算公式如下:

從業人員每 當次出售公股數 次可認購額=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×可認購額度總股數 度股數 轉為民營型態應出售總股數 如當次出售公股數大於轉為民營型態應出售總股數時,適用第二款。

二、事業達到轉為民營型態當次公股出售時,從業人員可認購額度總股數 減去以往各次已認購股數後之餘額為當次可認購額度股數,併同得增 購額度總股數,於當次公股出售時一次認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