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 ( 90 年 12 月 31 日)
第12條
從業人員於各次公股出售計算認股數基準日前離職者,喪失尚未認購之可 認購股數及得增購股數之認購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