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 ( 90 年 12 月 31 日)
第11條
從業人員得依第九條核定之可認購股數、得增購股數及前條第一項優惠認 購股數自行認購,且不得轉讓;其所認股數之總價款應於規定之繳款期間 內一次繳清,未認足或未繳清部分視同自願放棄認股。

從業人員離職或退休後,依前條第三項優惠認購之股數,適用前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