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27 日)
第2條
財政人員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頒給財政專業獎章(以下簡稱本獎章 ):

一、對業務有特殊貢獻或具有特殊功績。

二、對有關財政學術與業務、研究發明或著作,經審定或採行,確有具體 價值或成效。

三、遇特殊危急事故,冒險搶救,保全機關(構)或公眾財產,貢獻卓著 。

四、察舉不法,致增加國庫鉅額收入或避免重大損失,貢獻卓越。

五、捐助或贈與政府鉅額財產,裨益國家財政。

六、有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。

前項所稱財政人員,指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財 政、稅務、關務、金融、保險人員。

非財政人員或外國人有功於財政者,準用第一項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