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處務規程  ( 102 年 10 月 18 日)
第1條
財政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,特訂定本規程。

第2條
部長綜理部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機關(構)及人員;次長襄助部長處理 部務。

第3條
主任秘書權責如下:

一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二、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。

三、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。

四、重要會議之籌辦。

五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4條
參事、技監權責如下:

一、本部重要工作計畫之審議。

二、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。

三、出席各種法規審查研究會議。

四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5條
本部設下列司、處:

一、綜合規劃司,分四科辦事。

二、國際財政司,分三科辦事。

三、推動促參司,分三科辦事。

四、秘書處,分五科辦事。

五、人事處,分三科辦事。

六、政風處,分二科辦事。

七、會計處,分四科辦事。

八、統計處,分三科辦事。

九、法制處,分五科辦事。

第6條
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財政政策、法令、制度與措施之研擬、規劃及協調。

二、財政理論之研究分析及稅式支出制度之強化。

三、國際競爭力指標評比之研議評析、規劃及協調。

四、國內外財經情勢、施政規劃相關資訊之蒐集、研析及評議。

五、施政計畫之擬訂、管制與考核及重要事項之追蹤管制。

六、行政效能、為民服務工作與品質之規劃、推動及協調。

七、部、次長出席會議資料準備及本部業務報告、各類文稿撰擬。

八、部務會報等議事之籌辦,本部送刊公報、財政刊物之編印出版作業及 圖書流通管理等行政管理。

九、財政史料陳列室之建置及維護管理。

十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。

第7條
國際財政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租稅協定、關務協定、財政合作協定之洽簽、訂定、修正、終止及解 釋。

二、租稅協定相關法規訂定、修正及廢止之研擬。

三、租稅協定適用爭議之解決及資訊交換之執行。

四、國際財政組織、國際租稅組織、國際關務組織及其相關會議之處理。

五、國際財政資訊之蒐集及制度之研究。

六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有關前五款業務之辦理。

七、其他有關國際財政事項。

第8條
推動促參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。

二、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之訂定、修正及解釋之研議。

三、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之協調、推動、獎勵、督導及考核。

四、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之訓練。

五、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之蒐集、公告及統計。

六、其他有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事項。

第9條
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印信典守及文書、檔案之管理。

二、出納、財務、營繕、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。

三、國會聯絡、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、研擬、執行及管考。

四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之管理。

五、不屬其他各司、處事項。

第10條
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。

第11條
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。

第12條
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。

第13條
統計處掌理本部統計事項。

第14條
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法規案件之審查。

二、法規之整理及檢討。

三、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。

四、訴願案件之擬議。

五、其他法制及訴願業務。

第15條
本部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
第16條
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
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