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處務規程  ( 102 年 10 月 18 日)
第14條
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法規案件之審查。

二、法規之整理及檢討。

三、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。

四、訴願案件之擬議。

五、其他法制及訴願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