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6條
諮詢會由主任委員召開並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或主持會議時 ,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;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或主持會議時,由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諮詢會開會時,除當然委員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外, 其餘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,得由所屬政府機關、公會或團體之其他人 員代理出席會議。

前項代理出席者,政府機關人員應出示職員證件,公會或團體人員應出具 成員證件及委託書。

諮詢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,始得開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