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 ( 106 年 06 月 03 日)
第4條
諮詢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,無任期限制,其餘委員任期二 年。

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任之;任期內已非原部會、地方政府、公會或團體所 屬人員,或因其他事由出缺時,得由本部改聘之。

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中,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隨時增聘委員。

依前二項規定改聘或增聘之委員,其聘期至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