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 ( 103 年 04 月 15 日)
第7條
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委員及兼任人員為無給職。

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所需經費,分別由財政部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 財政局(處)編列年度預算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