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 ( 103 年 04 月 15 日)
第5條
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,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。出席委員中之學者、專家人數應至少二人。

前項管理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。列席人員無表決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