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 ( 103 年 04 月 15 日)
第3條
中央公債管理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,地方公債管理會置委員七人至十 一人,其組成如下:

一、中央: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財政部部長兼任或派員兼任,其餘委員由 財政部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具財務、金融、會計、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 長之學者、專家遴選聘兼。

二、直轄市: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市長兼任或派員兼任,其餘委員由市政 府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具財務、金融、會計、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 學者、專家遴選聘兼。

三、縣(市):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縣(市)長兼任或派員兼任,其餘委 員由縣(市)政府就有關機關人員及具財務、金融、會計、經濟或工 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、專家遴選聘兼。

前項管理會委員中學者、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。

第一項管理會委員任期為三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